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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着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提高监察执法效能。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情况大检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大对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九)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在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方便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指导地方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改进案件指派方式,试行点援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推广采用政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发展专业化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团队的做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切实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农民工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稳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积极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促进增加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在人大、政协和工会代表大会及企业职代会中的名额,拓宽农民工参政议政、权益表达、参与决策管理的渠道。加强农民工党团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农民工党团员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和团员,逐步扩大农民工在劳动模范及其他表彰奖励项目中的比例。 六、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指导各市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三)加快推动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研究起草我省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机构,加快推进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总结各市工作经验,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积极推动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中,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推动城市职业学校扩大招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规模。加强农民工随迁子女融入城市生活教育。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推动我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动态监测体制。开展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开展农民工防治艾滋病示范区建设,完善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民工适龄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继续推动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探索进城务工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有效模式。继续推进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 (二十六)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督促检查,深入开展“关爱关怀”和便民维权活动,切实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协会建设。扎实推进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建立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巩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省内“一盘棋”格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全员统计和动态监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