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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9
【实施时间】 2011-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

  (渝办发〔2011〕7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家庭服务业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就业容量大、就业领域宽、用工形式灵活,市场发展空间广阔。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到2015年,培育家庭服务业人员10万人,新创造就业岗位10万个,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30万人,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影响力较大的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品牌,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逐步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基本形成。到2020年,覆盖城乡的家庭服务业门类更加齐全,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服务标准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更加规范,综合水平名列西部前列,与城乡统筹的直辖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制定规范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业态进行分类指导。坚持扩大消费与促进就业相结合,通过为家庭提供多样化服务,挖掘服务消费潜力,吸纳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坚持规范管理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倡导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编制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全市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二)引导各类业态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和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拓展服务领域,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积极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将洗染、修理、搬家、社区保洁、社区保安、废旧物质回收利用等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范围。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业。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流程和新项目进入家庭服务业,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

  

  (三)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加快推进家庭服务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和各类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管理规范、标准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推进家庭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不断健全服务企业、服务人员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以及公示制度,逐步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加强家庭服务业政策法规调研,制定出台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逐步完善有关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促进家庭服务业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三、突出家庭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环节

  

  (一)培育家庭服务品牌企业。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引导其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提升行业盈利水平和集约化程度。支持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广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积极开展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形成一批知名品牌。帮助中小家庭服务企业解决服务场所问题,引导其深入社区和郊县设立便民服务站点,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道路,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发展的局面。支持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引导中介制家庭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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