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9
【实施时间】 2011-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

[接上页]


  (五)支持建设实训基地。加强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建设,对实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实训器材、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全市家庭服务业师资、从业人员培训向实训基地倾斜,采取“学校+基地+企业”的实训、就业模式,强化实训基地效果。

  

  (六)实行提升奖励政策。引导、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争创国家级和市级品牌。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品牌、重庆市著名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以及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或成功引进国际或国家标准化品牌家庭服务业企业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给予一定奖励。扶持重点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对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较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企业当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给予一定标准奖励扶持,主要用于企业品牌形象宣传推广、改造和更新企业设施设备等方面。

  

  (七)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强制意外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后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形成的市场化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的政策,探索开展水电、场租等补贴工作。

  

  五、优化发展家庭服务业环境

  

  (一)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专用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标准。

  

  (三)促使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家庭服务员特点,积极探索灵活便捷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

  

  (四)强化监督管理。根据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协会各司其职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大仲裁办案力度,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仲裁办案标准化等措施,提高仲裁效率和办案质量。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