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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9
【实施时间】 2011-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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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强化发展家庭服务业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委、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重要事项,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人才培养。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政治待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要适当推荐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各级劳模、“十佳农民工”评选要安排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一定名额。开展“星级家庭服务业企业”和“星级家庭服务人员”等评选活动,并给予一定奖励。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业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对经鉴定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给予家庭服务业有关的技工、技师等职称,并逐步实行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

  

  (三)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扶持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发挥其在咨询服务、标准制定、培训教育、竞赛组织、技能鉴定、信息统计、资质认证、信用评价、服务监督等方面的功能,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协调行业内部竞争矛盾,制定行业服务公约、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形成基于行业自律的会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将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中介性、技术性、公正性职能以及行业评选等职能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四)加大统计调查力度。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市统计局要加强与市人力社保局对有关统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对部门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扩大舆论宣传和社会影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意义和典型事例,加深社会各界对家庭服务行业发展前景和服务主体的理解和认知,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鼓励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全国家庭服务业交流会、新产品推荐会等行业重大行动,全面提升我市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及时总结、借鉴、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有利于促进家庭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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