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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培养职业化家庭服务业队伍。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按照“财政资金引导,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互动,培训和就业对接”的方式,以规范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推行“培训机构+用工企业”的模式,开展家庭服务业定向技能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职业化的技能型家庭服务队伍。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建立健全面向家庭服务业的职业教育体系,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培训机构和学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联合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开展面向中高端家庭服务员、家庭服务业骨干师资和家庭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 (三)推进家庭服务业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快推进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鼓励各地依托大型服务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设立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四、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依法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其中首次出资额可按申请注册资本的20%缴纳,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中央和地方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和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培育、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家庭服务技能竞赛活动、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评选表彰等。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和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级财税部门或市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四)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以多种形式向需要政府帮扶的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服务。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