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9
【实施时间】 2011-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福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及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春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福州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5%以上;福清、长乐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3%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农村污水处理率达到10%以上。

  

  --全市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8%以上。

  

  (三)有效控制“四害”,城区“四害”密度控制在较低水平,农村“四害”密度显著下降。

  

  --鼠密度:城区鼠迹阳性率不超过3%,农村不超过7%;外环境白天不见活鼠活动。

  

  --蝇密度:城区集贸市场、食品加工厂、饭店、宾馆、饮食店等重点行业有蝇房间不超过2%,一般单位不超过5%;城乡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蚊密度:城区各类积水的蚊蚴阳性率不超过4%,农村不超过8%。

  

  --蟑密度:城区有蟑房间不超过5%,农村不超过10%。

  

  (四)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外来人口聚集地、车站码头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得到明显治理。农村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杂物乱垛、粪土乱堆、禽畜乱放等“五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全市创建省级以上生态村40个,市级以上生态村600个,5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点。

  

  --基本完成闽江以北67条内河、南台岛8条内河整治,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

  

  --完成3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3条各3公里河道清水工程项目,改善城乡河道水生态环境。

  

  --完成19个乡镇和264个建制村农村垃圾治理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对家园清洁行动已验收合格的村镇开展“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效。

  

  --全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达到44%以上。

  

  (五)长效机制基本健全,环卫设施、人员按要求配备到位,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评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乡镇根据人口规模配备垃圾运输机动车,大的乡镇至少配备2辆运输机动车,其它乡镇至少配备1辆垃圾运输机动车。

  

  --乡镇和建制村按人口每1000人配备1名保洁人员,乡镇每辆垃圾运输机动车配1名垃圾清运工。

  

  --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群众投诉反馈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等。

  

  --树立卫生示范典型,城区评选30%的卫生单位、卫生小区,农村评选20%的卫生之家,所有下派村支书的村都要成为卫生村。

  

  四、主要任务

  

  (一)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在短期内集中力量和时间,全面清理影响市容市貌的卫生死角,集中整治城乡突出的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在农村,突击整治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杂物乱垛、粪土乱堆、禽畜乱放等“五乱”现象,清洁公厕,平整道路、疏通沟渠。(牵头单位:市爱卫办、市城乡建委、市市容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爱卫会成员单位)

  

  (二)广泛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在集中开展清理垃圾、污水的基础上,广泛动员群众在房前屋后,庭院内外翻盆倒罐,清除容器积水、卫生死角,填堵鼠洞,抹平缝隙,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地;扎实开展以灭鼠为主的“除四害”药物防制活动,有效降低“四害”密度。(牵头单位:市爱卫办、各县(市)区政府)

  

  (三)农村垃圾及时清运处理。继续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建设和完善农村垃圾处理场,每户农户配置一个垃圾桶,每村设立若干垃圾收集场所等环卫设施;建立环境卫生保洁队伍,每天对镇、村、池塘、水沟、公共场所生活垃圾进行清理、运送;制定镇、村垃圾卫生管理制度或乡规民约,做到镇、村内外无暴露垃圾堆,垃圾定点投放、及时清运、集中处理。(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整治农村河流保障饮水安全。加强对农村中小河流的治理,在突出防洪效益的同时,兼顾河流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五)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活动。结合生态村创建,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建设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生态文明水平,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