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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字号】 妇字[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陈至立、宋秀岩同志在五个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二、关于2011年的主要工作安排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颁布实施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起步之年。扎实做好今年的妇女儿童和家庭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协调机构总的工作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三八”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找准妇女儿童和家庭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协同推进,在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中,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实现新发展。

  (一)引领城乡妇女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建功立业。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深入开展党群共建创先争优活动与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结合起来,以“巾帼创新业、建功‘十二五’”为主题,动员组织广大妇女为实施“十二五”规划贡献智慧和力量。

  一是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巾帼“十二五”建功活动。立足行业特点和妇女实际,创新载体、拓展平台,引导各行各业妇女在本职岗位创先争优,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等各方面彰显作为。特别是抓住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以及“巾帼建功”活动20年的契机,集中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以及城乡妇女“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和个人,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向全国亿万妇女发出创先争优、巾帼建功“十二五”的倡议,进一步兴起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争当巾帼标兵的热潮。

  二是积极为城乡妇女就业创业提供服务。以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加快发展步伐为着力点,进一步推动完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力争在探索多元化担保方式、简化贷款流程、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有更大突破,帮助妇女发展适合当地实际、能够增收致富的项目,促进妇女小额贷款工作可持续发展。顺应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趋势,继续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为重点的各类妇女就业创业扶持行动,积极开发适合妇女就业的岗位,不断优化妇女就业结构,新建一批女大学生创业指导实践基地、巾帼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成立全国妇女手工编织协会,开展妇女创业项目征集推介活动,进一步促进提高城乡妇女的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

  三是帮助妇女提高参与发展的能力。认真研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妇女素质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把妇女教育培训纳入党委政府的教育发展战略规划,确保政府相关教育培训工程中的妇女受训比例,加大政策、项目、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帮助广大城乡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提高劳动技能和创业就业能力,在投身“十二五”建设的实践中实现妇女自身全面发展。

  (二)着力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从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高度关注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努力把维权工作做在源头、落在基层、体现在妇女儿童身边,使法律赋予妇女儿童的平等权益更好地得到落实。

  一是积极参与相关立法决策。抓住实施“十二五”规划给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带来的难得机遇,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妇女儿童的利益诉求和发展意愿,推动将妇女儿童发展的重要指标纳入国家和各地的“十二五”专项规划,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更好地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继续做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调研论证等工作,促进刑法修正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相关条款的修改完善,推动建立受拐卖或暴力侵害儿童的临时监护制度。认真做好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及其成果的应用工作,为党委政府进一步制定促进男女平等和儿童优先的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大力推动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针对执法检查中提出的突出问题,加大督办解决力度。抓住省、市、县、乡四级领导班子和16个省区市启动新一轮村级组织换届的契机,推进培养推荐优秀女干部和农村妇女进村“两委”工作,促进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提高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认真完成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试点项目,推动政府扩大免费检查范围,建立查治结合、帮扶贫困患病妇女的有效机制。推动开展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审查和纠错的工作,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加强对失业失地妇女、进城务工妇女、贫困妇女、病残妇女、单亲母亲、老龄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关爱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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