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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9
【实施时间】 2011-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2.围绕特色农业产业振兴规划,重点推进经济作物、设施农业机械化发展。以种植、收获等关键环节为突破口,着力建设花生、两薯(马铃薯、红薯)、“三辣”(大蒜、生姜、大葱)、棉花、黄烟、茶叶等经济作物生产机械化推进区,加快联合收获、播种移栽等相关装备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步伐。围绕蔬菜、林木种苗、花卉等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在大力推广田园管理、电动卷帘、保温被等机械设施的基础上,加快发展工厂育秧、生态植保和病虫监控、温度湿度控制、物理增肥等高科技技术和机械设备,推动设施农业向建设标准化、控制精准化、生产机械化、管理现代化、服务产业化迈进。围绕提升林果产业化水平,加快育苗嫁接、植保施肥、分级筛选、贮藏加工等先进适用机械设备的推广力度。

  

  3.围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重点发展畜牧业、渔业机械和高效生态、节能环保机械。以牧草收获、饲料加工、畜禽养殖、生鲜乳收集和畜产品加工等为重点,搞好相关机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围绕盐碱地治理、滩涂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发展高效生态、节能环保农业机械。适应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需要,围绕“低碳”和“绿色”健康养殖、海水资源循环利用,大力发展饵料加工、水面增氧、网箱养殖、保鲜贮藏加工等相关机械设备,提升现代渔业科技和装备水平。

  

  4.围绕创造现代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科技化、国际化、组织化新优势,重点建立农机农艺融合协调机制。适应农业科技化发展需要,整合农机产、学、研、推等各方面力量,提升农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适应农业标准化发展需要,建立农机农艺协作机制,加快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机械作业规范和农艺标准,推广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品种和种植模式,为规模化生产、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农村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农机与农艺的结合和融合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5.围绕推动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要求,重点培育发展农村新兴农机服务业。把农机服务业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统筹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全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农机服务产业化的要求,努力培育发展农机销售、运输、维修、信息和田间作业等农机服务新模式,不断拓展农机服务领域,拉长服务链条,提高服务效益。努力发展壮大农机服务的市场主体,大力培育发展以农机合作社、农机专业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他们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把农机服务业发展成为农村富有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服务产业。

  

  6.围绕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重点建设农机装备生产基地。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及市场需求,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着力培育一批大型农机制造企业集团,形成一批特色鲜明、重点突出的产业集群,在潍坊、聊城、日照、淄博、济宁、临沂、青岛、泰安等地,分别建立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免耕播种机、深松机、农用工程机械、植保机械及经济作物、农产品加工机械等生产基地,做大做强骨干企业,创造知名品牌,打造农机装备制造业强省。

  

  三、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五项工程。

  

  1.实施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工程。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扩大农机补贴资金规模和补贴范围,加大高新技术、新型农机装备的补贴力度。对农业生产急需、增产增收效果显著和替代劳动力作用明显的农业机械进行重点补贴,对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及农机服务组织进行重点扶持。

  

  2.实施农业机械化创新示范工程。以经济作物机械化为重点,积极推进机具和技术创新,着力解决制约农业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的“短板”问题。到2015年,建立省市经济作物机械化生产创新示范基地100个。依托示范基地,搞好相关机具的研发和产品的试验选型定型,总结提炼适合不同作物机械化生产的技术路线和生产模式,探索不同地区机械化发展的新模式,示范带动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大面积推广应用。

  

  3.实施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推进工程。加强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在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五有”(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200家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依托各类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大力组织开展跨区作业、合同作业、订单作业等农机服务,提高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机共同利用。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农民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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