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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研究制定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大中型农业机械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政策。对农机制造企业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引进等科技贷款项目,给予重点安排。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按国家规定,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及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落实农机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等政策。继续对跨区作业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建立农机跨区作业“绿色通道”。 (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要求,实施好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农机推广和安全监管能力。根据国家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搞好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按照国家关于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的规定,优先支持农机土地深松作业。组织实施好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机科研、技术推广、安全监理、试验鉴定、教育培训、农机维修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研究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场(库、棚)建设用地政策,制定符合山东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农机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作为有关科技项目的重要内容予以安排。将农机流通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支持农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国有农机流通企业改革改制,条件成熟时逐渐将省农业机械集团公司所属各市农机分公司整体划归所在市管理,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稳定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部门分工。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机械化生产、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工作;农机工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制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艺与农机相互融合的研究,将机械作业的适应性作为农作物种植模式推广的重要依据;水利部门要做好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畜牧业、林业、渔业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机械设备,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农业机械化项目实施的监管;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科研开发支持力度;质监部门要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机市场管理;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对外合作交流和商务贸易的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机信贷、保险业务;其他部门也要根据职责积极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有关行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企业、农户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把农业机械化发展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指标,纳入县域经济考核体系。要按照国发〔2010〕22号文件的要求,着力加强农业机械化队伍建设,理顺农机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和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好农业机械化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障全省农村各业机械化的全面实现。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