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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内河建设、管理(不含内河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增加负责指导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的职责。 (五)增加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六)将公共交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将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除温泉外)的开发利用的职责划给市水利局。 (八)强化统筹城乡建设的职责,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内河管理、户外广告和城市景观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与管理。 (六)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七)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和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 (八)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九)承担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审核委重要文稿;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工作;负责管理委机关财务、物资、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