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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4-14
【实施时间】 2011-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接上页]


  2、加快建设中国科学院海西研究院。由中国科学院、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福州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同组建中国科学院海西研究院。海西研究院以中国科学院福建物构所为基础和依托,新建材料科学与技术研究所、先进制造与集成研究所、动力研究所和海峡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中心,其业务由科学与技术研究、产品与成套技术开发、支撑服务和管理服务4个模块构成,将建设成为产业技术源头创新基地、高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基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海峡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由福建物构所、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发展和完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在现有的23家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基础上,继续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整合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成立为广大中小企业服务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提升中小企业的科研实力,培养地方急需的中高级人才。对行业技术创新中心通过辅导、考核和支持,增强其服务的意识和服务水平。(由科技局、经委负责)

  

  4、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联盟,推动孵化器的服务功能和水平的全面提高,加大对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实施金山孵化器扩建和改造工程,积极推进海西孵化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孵化园)建设步伐,吸引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培育中小型科技企业,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负责)

  

  5、构建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以福州技术市场为基础,整合现有的各类科技资源建设“福州市技术转移中心”,打造“研发、转化、交易、服务”便捷通道,促进科技成果在榕转化和技术转移,同时吸引技术经纪人和科技中介机构入驻,为经纪人开展经纪活动提供信息、财务、商务等服务。依托市情报所建设“福州市科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种类齐全、覆盖面广的科技数据库,为企业提供同城无障碍的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发挥“福州科技成果对接网站”作用,与在榕高校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营造氛围,推动对接。(由科技局负责)

  

  (三)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创新型企业。

  1、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大力推动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启动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建设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加快形成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分配机制、融资机制,发挥企业科协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鼓励企业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瞄准国际前沿,发挥比较优势抢占科技和产业制高点,在电子信息、光电、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培育发展一批高成长性、高效益、拥有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由科技局、经委负责)

  

  2、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发挥省会城市高校与科研院所集聚的优势,紧紧围绕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依托“6·18”活动平台,推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的对接。根据福州市产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引导成立平板显示、ic设计、软件、通讯工程、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的密切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合作模式,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等。设立市校科技合作专项,大力推进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鼓励在榕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合作,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联合攻关,或转化研发的成果,共同解决产业共性和关键性技术难题。(由科技局、经委、科协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3、促进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把推动自主创新和实施品牌战略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品牌集聚要素、整合资源的重要作用,以品牌战略带动自主创新,以自主创新支撑品牌战略。鼓励企业采用iso14000、ohsas18000、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的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着力培育壮大一批以自主创新为支撑、以知名品牌为标志、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大力培育地理标志产品和特色农产品证明(集体)商标,努力创建若干个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做大做强品牌经济。引导社会资源向名牌企业集聚,提高名牌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名牌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吸引更多的企业为其配套生产,以名牌产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及相关支撑产业的形成与发展。(由工商局、质监局、经委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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