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04-14
【实施时间】 2011-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第8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福州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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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创新投入。大幅度提高科技财政投入力度,设立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扩大科技资金使用范围,建立政府投入资金的整合机制和各部门的协同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和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科技投入水平。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对列入上市推进专项计划和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创新型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设立市级风险投资基金,专项用于对我市各类高成长性企业的风险投资;鼓励有实力的创投机构在我市设立公司开展业务,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建立健全以政府风险投资补助为引导、民营风险投资为主体、风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投资进入与退出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五)促进榕台合作。加快建设平潭综合实验区,打造两岸人民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举办“5.18”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为两岸合作、交流与融合构建先行先试的平台。争取尽快开通海峡快捷走廊、建成两岸邮政枢纽中心。推动福州保税港区建设,加强与台湾自由贸易港区实质性对接。继续开展海峡两岸合唱节、船政文化、两马同春闹元霄、闽王王审知文化、陈靖姑文化、福清石竹山梦文化等一批层次高、有特色的文化、教育、新闻等对台交流合作活动,推动榕台市、县、乡镇(街道)的交流。放宽台商投资领域,允许国家禁止类之外的台商投资项目在我市落地并实行特殊审批政策,优先保障榕台合作建设项目合理用地,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用地实行土地出让优惠。
(六)加强国际交流。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有针对性选择相关的研究开发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科技经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标准、管理与发展经验。积极与国外科技教育机构开展技术培训合作,扩大与国外政府、国际性组织及民间各个层次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
(七)营造文化环境。塑造鼓励创新、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创新文化,弘扬“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城市精神,宣传重大科技成果和科技杰出人才,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和氛围;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健全科普工作体系,全面提高公众文化素养,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建立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和群众基础。
(八)建立考评机制。按照硬化标准、细化考核、量化评分、优化结果的要求,建立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考核评估机制,实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集中检查相结合、考评与奖惩相结合,制订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项考核指标,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建设创新型城市过程中的工作目标和责任,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
福州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全力推动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目标的实现,按照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要求,以科技部“创新型城市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为蓝本,制定本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为指导,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海峡西岸创新型省会中心城市的决定》和《福州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坚持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开展创新型试点城市创新指标评测,为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评价依据。
二、体系框架
本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与运用,旨在全面、有效、及时地反映我市城市创新的整体推进情况。指标体系由三级指标构成,设定一级指标6个(创新投入、企业创新、成果转化、高新产业、科技惠民、创新环境),二级指标29个,三级指标67个(详见附表)。
三、实施方法
(一)数据来源。现行统计报表制度中可以获取的资料,由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现行部门报表制度中可以获取的资料,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现行报表制度难以获取的资料,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组织专门调查。福州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最终数据的审核、汇总及评估。
(二)评价频率。鉴于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及评价指标数据的相对稳定,每年进行一次。
附件:福州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分项
| 单位
| 责任单位
| 创新投入
| 1-1百万名劳动力从事r&d人员数量(人/万人)
| 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
| 人年
| 科技局
| 就业人员
| 万人
| 统计局
| 指标值
| 人年/万人
| 科技局
| 1-2万名就业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人数所占比重(%)
|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
| 万人
| 公务员局
| 就业人员
| 万人
| 统计局
| 指标值
| %
| 公务员局
| 1-3全社会r&d投入占gdp比重(%)
|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
| 万元
| 科技局
| gdp
| 万元
| 统计局
| 指标值
| %
| 科技局
| 1-4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
| 地方财政科技拨款
| 万元
| 财政局
| 地方财政支出
| 万元
| 财政局
| 指标值
| %
| 财政局
| 企业创新
| 2-1企业r&d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
| 万元
| 科技局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统计局
| 指标值
| %
| 科技局
| 2-2消化吸收费用支出占技术引进经费支出的比重(%)
| 大中型工业企业消化吸收经费支出
| 万元
| 经委
| 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引进经费支出
| 万元
| 经委
| 指标值
| %
| 经委
| 2-3企业中拥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所占比重(%)
| 大中型工业企业有科技机构的企业数
| 个
| 经委
| 大中型工业企业数
| 个
| 统计局
| 指标值
| %
| 经委
| 2-4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
| 高新技术企业数
| 个
| 科技局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
| 个
| 统计局
| 指标值
| %
| 科技局
|
| 2-5 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服务覆盖率(%)
| 全市拥有行业技术创新中心数
| 家
| 科技局
| 对全市主要产业的服务覆盖情况
| %
| 科技局
| 成果转化
| 3-1百万人口发明专利授权数(件/百万人)
| 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数
| 件
| 知识产权局
| 本地区常住人口
| 万人
| 统计局
| 指标值
| 件/百万人
| 统计局
| 3-2百万人口技术市场成交额(万元/百万人)
| 当年技术市场成交额
| 万元
| 科技局
| 本地区常住人口
| 万人
| 统计局
| 指标值
| 万元/百万人
| 科技局
| 3-3百万人口拥有的有效商标注册量(件/百万人)
| 累计有效商标注册量
| 件
| 工商局
| 本地区常住人口
| 万人
| 统计局
| 指标值
| 件/百万人
| 工商局
| 3-4拥有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数量(个)
|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
| 个
| 科技局
| 国家重点新产品
| 个
| 科技局
| 3-5 获得政府科技奖励数
| 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
| 项/年
| 科技局
| 高新产业
| 4-1高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产值的比重(%)
| 高技术产业产值
| 万元
| 科技局
| 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 万元
| 统计局
| 指标值
| %
| 科技局
| 4-2生产性服务业产值占服务业产值的比重(%)
| 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
| 万元
| 统计局
| 第三产业增加值
| 万元
| 统计局
| 指标值
| %
| 统计局
| 4-3本年度污染物变化率(%)
| 本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so2)
| 吨
| 环保局
| 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so2)
| 吨
| 环保局
| 指标值
| %
| 环保局
| 4-4万元gdp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 能源消费总量
| 吨标煤
| 经委
| gdp
| 万元
| 统计局
| 指标值
| 吨标煤/万元
| 经委
| 4-5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统计局
| 就业人员
| 万人
| 统计局
| 指标值
| 万元/人
| 统计局
| 4-6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数
| 当年引导构建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 个/年
| 科技局
| 全市成立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累计数
| 个
| 科技局
| 科技惠民
| 5-1百人口国际互联网用户数(户/百人)
| 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
| 户
| 电信福州
分公司
| 本地区常住人口
| 百人
| 统计局
| 指标值
| 户/百人
| 电信福州
分公司
| 5-2城市空气质量指标
| 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的天数占全年的比重
| %
| 气象局
| 5-3城市污水处理率(%)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
| 环保局
| 5-4公众基本科学素养
|
| 科协、教育局
| 5-5 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数
| 推动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情况
| 个/年
| 科技局
| 全市拥有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累计数
| 个
| 科技局
| 创新环境
| 6-1《科技进步法》落实情况
|
| 科技局
| 6-2激励自主创新政策落实情况
|
| 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 6-3对外开放和国内外科技合作情况
|
| 外经局、科技局
| 6-4其他有特色、有创造性的创新政策措施情况
|
| 科技局、经委、外经局
|
注:1.在上报本年数据的同时,上报上年同期数。
2.第1-1~1-3、2-1、2-3、2-4、3-1~3-3、4-1、4-2、4-5、5-1项由统计局根据现有资料结合责任部门数据加工整理,其他数据由各责任部门提供。
3.报送时间:每年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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