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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区域、位置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市区主干街路及其两侧建筑物规定范围内; (二)重要城市广场、旅游景点及其周边建筑物规定范围内; (三)交通工具,候车廊(亭)、站牌等公共交通设施; (四)松花江城区段南岸堤防至沿江建筑物规定范围内; (五)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本条前款规定的具体范围,由市城管部门会同相关区政府和管理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对利用其他车辆的,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市公安交通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和哈西新区、群力新区以及其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的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市城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作为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依据。 第三十条 市城管部门可以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会同城乡规划、工商、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组织编制主要街路、重点区域、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等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公布后作为相关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规范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利用业主共有的居住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相关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地面、建(构)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除提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及安全影响评估分析;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安全措施及安全责任单位、责任人; (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仅限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庆典、促销活动除外);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置的决定,应当抄告城管执法部门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城管部门转来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需要进行现场核验等实质性审查的,由城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三十五条 城管部门在审查中发现户外广告设置直接关系相邻权人的采光、通风、通行或者居住安全等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城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户外广告设置后可能对公共安全、交通安全以及建(构)筑物、电力、通信、照明等公用设施的架空线路、设施、设备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根据听证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使用权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