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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上级机关指示、批示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的; (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议的; (六)财政、审计、法制、政府督察、绩效管理等监督考核部门建议的; (七)新闻媒体曝光事项经调查核实的; (八)其他反映应予问责信息的。 实施问责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者免职等方式。 第六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审批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 (二)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行为和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推诿扯皮或者对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三)未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县(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53号令公布的《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