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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1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4-21
【实施时间】 2011-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4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填报重大突发类阻断信息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除要求涉及的路段填报单位逐次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外,还应定时汇总区域阻断公路的总体情况、拥堵情况、灾损情况及抢通保通投入情况的累计与即时统计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上报。

  第九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主要采取网络方式报送与审核,报送人员通过登陆“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的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报送内容选项要求逐项填报与审核。事件现场不具备上网条件或网络通信出现故障的,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传真(010-65292200)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及时上报,然后按照时限要求上网补报。

  

第三章 报送流程和要求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和审核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的阻断信息填报工作。阻断信息由各路段管理单位按照报送时限与内容要求填报后,由省级审核单位负责校核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然后审核上报至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报送与审核时限要求如下:

  由于计划性公路以及桥隧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原因,需要实施路段封闭或部分封闭的,应在路段封闭或部分封闭前3日上网填报与审核相关内容。

  由于突发性地质灾害、恶劣天气、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引发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的一般突发类阻断事件,应在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完成上网填报及审核;引发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的一般突发类阻断事件,应在事件发现后2小时内完成上网填报及审核。

  发生重大突发类阻断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并执行日报告制度,直到事件结束。

  第十二条  计划类与一般突发类的阻断信息(《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可分两次填报:

  第一次填报应按照时限要求,填写(一)基本情况、(二)阻断原因、(三)处置措施三项内容。

  第二次填报应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1小时内填报实际恢复时间,并注明具体恢复情况,如抢通便道、部分恢复通行、全部恢复通行等。

  如公路阻断事件在某路段内间断式发生或恢复,应按照事件发生次序,逐段逐次填报。

  第十三条  重大突发类阻断信息的报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相关路段单位的信息后,按照信息报送内容、方式及时效的要求,形成正式文件上报交通运输部,并通过路况信息系统报备文件电子文档。

  

第四章 路况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部负责路况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统一分配系统用户名、初始密码和使用权限。

  第十五条  路况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公路基础数据(如路线、路段信息)来自全国公路数据库,由交通运输部统一下发并组织定期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校核信息的一致性。数据不定期更新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公路基础数据信息表》(见附件2)的格式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并负责校核相关信息的对应关系,交通运输部负责更新数据。

  第十六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与审核单位信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本辖区内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并负责校核信息的一致性与对应关系。辖区内负责审核或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单位和负责人如有新增或调整的,应在变动后3日内,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审单位分配表》(见附件3)的格式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所管辖区域内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通过“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或省级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路况信息;省级路况信息管理系统应与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数据共享,实现阻断信息报送与发布的自动化与联网功能。

  第十八条  路况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各地阻断信息报送和审核工作进行评价。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填报人所填报事件的“发现(发生)时间”、“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以及相应数据录入数据库完毕时间自动判别阻断信息报送和审核时限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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