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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我省启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下简称“医改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齐心协力,扎实工作,2010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了县市区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持续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稳步开展,全省医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随着医改工作不断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中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医改工作进入重建体制机制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起公益性管理体制,形成良性运行机制,破解阶段性工作难题,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一)市州、县市区医改机构。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采取调剂编制的方法,解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改办”)所需编制问题。各级医改办要配备得力人员,专职开展医改工作。(省编办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在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核算中心”),县市区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省编办督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各市州协办,5月底前完成) 二、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一)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在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础上,推动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卫生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二)完成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根据我省疾病防治特点,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品种目录,做好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增补,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购办法实行招标采购。(省卫生厅主办,4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 1.制定招标采购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借鉴安徽等省区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施意见和操作规范。(省卫生厅主办,5月底前完成) 2.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必须经网上申报采购,严禁网下自行采购,县级财务核算中心负责集中付款及监督检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统一招标采购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由中标生产企业负责配送至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3.摸清底数,实行统一定价。调查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年用药总额。省级药品招标按照“一品一规”、“ 量价挂钩”和“单一货源承诺”原则,采用“双信封”模式,技术标合格进入商务标评审,价格最低者中标。基本药物采购限价可参考其他省区市基本药物实际中标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基本药物基层采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996号)公布的价格,并且不得高于我省2010年采购的最低价。(省卫生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协办,6月底前完成) 4.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网上采购,县级财务核算中心从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为防止恶意报价或中标后不严格履行供货合同等行为发生,投标生产企业需事先缴纳年申报药品价值2%的投标保证金,药品生产企业中标后10日内缴纳年中标药品价值2%的履约保证金。建立严格的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对不履行供货合同的企业取消招投标资格。(省卫生厅主办,省发展改革委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启动对基本药物质量全品种覆盖抽检和电子监管,做好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药品样品备案工作,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完善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