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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10)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医保实行内部封闭运行管理的企业按要求纳入医保社会统筹。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和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与管理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办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1)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2.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和对村医的补助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食药监管局。)

  

  (3)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明确基本药物采购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和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鼓励采用“双信封”招标制度。省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4)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5)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6)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8)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9)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10)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3.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完成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建设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有1-3所达标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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