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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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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以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并落实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全科医生鼓励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启动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4)为乡镇卫生院招收19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39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培训医疗卫生人员275人次,为村卫生室培训卫生人员785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5)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6)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比例。(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4.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2)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和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19137人、41119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完成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36546人,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12000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服务,为1133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进行复明手术,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启动实施卫生监督体系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开展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县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6)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5.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加快推进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综合改革。(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物价局。)

  

  (2)推进阳曲县、清徐县、晋源区、古交市县域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8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鼓励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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