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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以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按照《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2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各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低温(霜冻、冰冻、雪)、高温、大雾、霾、沙尘等灾害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2.3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省气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农办、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福建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效能办、福建电监办、华电福建公司、省广播影视集团、电力公司、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民航福建监管局、福州市人民政府等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省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和气象服务经济效益评估,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编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简报。 根据实际需要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各设区市、县(市、区)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综合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新一代天气雷达与气象移动观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气象、水文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3.1.2 预报预测 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加强与毗邻省份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天气预报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1.3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教育、卫生、安全监管、旅游、海事、通信管理、供电、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以及与当地驻军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以专报等多种形式将气象灾害信息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实现相关预警、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4 灾害普查 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政府和有关部门防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依托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广播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