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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4-17
【实施时间】 2011-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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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信息公布

  

  4.6.1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6.2 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等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布由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或各级政府新闻办按规定发布。

  

  4.6.3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更新和滚动播发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报道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机构统一发布的应急响应情况。

  

  4.7 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评估,气象灾害影响短期内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或已结束,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应及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应当根据实际灾情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制订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与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进行现场消杀处理,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使受灾地区的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省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省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保障

  

  建立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2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气象部门以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用电。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双回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各气象监测站点要建立应急备用电源保障系统。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及时制订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

  

  6.4 人力保障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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