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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4-17
【实施时间】 2011-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健康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因灾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林牧渔业等部门组织对农作物、苗木、牲畜、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5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根据干旱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户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林业部门指导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防范和应对旱灾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4.3.6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高温影响的防御建议。

  

  供电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电力迎峰度夏预案,必要时依据预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和环卫等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组织做好高温中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

  

  农林牧渔业等部门指导农业生产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3.7大雾、霾、沙尘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沙尘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根据大雾、霾、沙尘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海事部门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霾和沙尘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供电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3.8 其他部门根据以上气象灾害种类及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4 现场处置

  

  4.4.1 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有关单位要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

  

  4.4.2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全力防止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包括有序疏散人员、组织搜寻营救、自救互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和隐患,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5.1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5.2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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