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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4-17
【实施时间】 2011-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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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必要时参与现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6.6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以及重要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配送和监管体系。属于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7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8 农业生产保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9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10 技术储备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11 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等,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应急知识宣传。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2 责任追究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1)台风预警

  

  ① 红色(i级)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强度为强台风及以上的)将影响或登陆我省,沿海将出现14级以上大风或阵风。

  

  ② 橙色(ⅱ级)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强度为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将影响或登陆我省,沿海将出现12级以上大风或阵风。

  

  ③ 黄色(ⅲ级)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登陆我省,沿海将出现10级以上大风或阵风。

  

  ④ 蓝色(ⅳ级)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省,沿海将出现8级以上大风或阵风。

  

  (2)暴雨预警

  

  ① 红色(i级)预警:过去48小时有1个及以上设区市的部分县(市、区)雨量超过200毫米,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② 橙色(ⅱ级)预警:过去48小时有1个及以上设区市的部分县(市、区)雨量超过100毫米,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1个及以上设区市的部分县(市、区)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

  

  ③ 黄色(ⅲ级)预警: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设区市的部分县(市、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1个及以上设区市的部分县(市、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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