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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强化生产过程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煤矿、非煤矿山(地下矿山)企业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建立领导下井带班档案。企业负责人未带班下井的,按擅离职守处理,依法从重予以经济处罚。没有领导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从重予以经济处罚,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职工必须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安全许可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上岗;非安全许可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持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由企业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上述人员上岗后还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培训考核情况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企业无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煤矿企业要“变招工为招生”,提高井下从业人员素质。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企业用工要严格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七)保证安全投入。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验检测评估、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他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八)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分步实现达标。煤矿企业2013年底前生产矿井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设矿井必须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设经专家验收合格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转产验收。非煤矿山企业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国家五级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2012年底前要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冶金、有色金属企业2011年底前30%的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2012年底前50%的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建材、机械企业2012年底前40%规模以上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凡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其他行业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要求实施标准化达标,经整改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九)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加强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检测评价结果,接受其监督检查。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广泛深入宣传普及安全防护、自救互救基本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和安全文化建设等创建工作,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月”、“保护生命、安全出行”、“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四、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每个煤矿要配齐“六大员”(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区长),非煤矿山(地下矿山)要配齐“五大员”(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露天矿山、尾矿库企业要配齐“三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其他行业企业也应配齐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产生重大隐患的,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处罚;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