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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逐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建立市级安全生产培训基地,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招生培养规模。进一步强化高危行业职业教育和专业学历教育,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三)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市、县(市、区)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1‰的比例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支出。企业财务预算中要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及使用范围。加强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安保互动机制。 (四)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企业要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 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日常工作中落实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由市投资管理部门牵头,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适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淘汰类目录。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有关部门要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快产业重组和结构调整步伐。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培育发展新的支柱产业,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问题。推广煤炭行业整合重组经验,大力调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及交通运输等行业组织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制定符合我市需要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调整化工企业布局,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建设,逐步实现化工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化发展。针对城市特点,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格局,建设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实现“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最大限度降低城市危险化学品流通、储存风险,在加快经济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过程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十、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月统计、季通报、半年初评、年终考核制度,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加大对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主管单位、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从重惩处。加大事故隐患事前问责力度,对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企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行政机关管理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单位)没有依法有效查处,致使非法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政府、乡镇(街办)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辖区内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公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察部门要会同安监、司法部门定期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促进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