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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4-09
【实施时间】 2011-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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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生产矿井要在3年内分步实施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建设改造矿井应将上述系统纳入设计内容并做到“三同时”。投产时未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投产验收。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大型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涉及危险工艺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要完成自动化控制、联锁化改造,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三)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实施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积极推广物联网技术,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利用物联网技术完成对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环节、危险区域、重要岗位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控和预警处置。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道路交通建设及运营等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建设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五、监督管理责任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切实形成责任链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作用,运用联席会议、约谈、督导检查等方式,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工作机制。

  

  (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公安、交通、国土、住建、城管、安监、煤炭、工商、质监、经信、商务、规划、国资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取缔非法企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年度执法计划。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现场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设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岗位津贴,在岗安监干部每月岗位津贴不低于300元。提高基层安监机构待遇,稳定一线执法检查队伍,切实做到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四落实。乡镇、街办安监站安全生产监管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四) 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公示,由市县两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分级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安全责任。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不准工商注册和年检,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要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安全预评价以及职业危害预评价;设计阶段,要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并按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市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外来建设施工企业驻当地项目部)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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