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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委内各处室、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工作服务保障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的重要作用,我委研究提出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立法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转变工作职能,规范工作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规制度服务保障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委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一)加强立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这就要求发展改革部门所有的职能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就会成为被告,受到法律的制裁。近年来,虽然我委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使一些重要的工作职能实现了有法可依,执法有据。但是,与依法行政和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相比,特别是与省发改委作为省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承担的众多工作职责相比,立法工作明显滞后。发展规划、经济运行调节、投资管理及重大项目稽察等重要职能都缺乏法律依据。在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治社会进程加快推进的形势下,行使职权没有法律依据,不但难以有效开展工作,而且还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加快我委立法进程非常紧迫而重要。 (二)加强立法工作是搞好宏观调控的迫切需要。法律法规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果说政策解决的是发展的战术问题,规划解决的是发展的战略问题,而立法则是解决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问题。这三者不能互相取代,而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但是,我们进行宏观调控,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规划和政策层面,缺少一套完善的、稳定的、长效的法律调控体系。与法律法规相比,政策及规划具有突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但其稳定性和强制性明显不足。通过立法,可以增强规划与政策的长久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为发展改革工作提供长效保障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谋划立法工作,引导生产要素向科学发展积聚、发展模式向创新驱动转变。要增强忧患意识,尽快制定和完善与我委职能有关的各层次立法,着力改善我委的法制环境。对于长期由我委负责,但缺失法律依据的工作职能,要加快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我们的职能;对于上位法虽然规定了我们的职责,但内容比较笼统的,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要认真研究新形势、新任务对发展改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有效做法规范化、制度化,条件成熟的争取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法规。要举全委之力,争取每年有一部法规出台,到2015年要基本实现发展改革主要职能都有法规依据,配套制度齐备,依法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法律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要按照急用先立、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及时补充、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开创我委立法工作新局面,为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在加快立法速度的同时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不断向精细立法转变;坚持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将立法工作作为推进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更多的利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持立改废并举,及时修改与科学发展不相适应法规及规章,促进发展改革制度建设的协调统一;要坚持突出重点,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经济运行调节、重点项目稽查等重要职能的立法上取得突破;坚持发挥法规处和业务处室两个积极性,共同推进立法任务的全面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