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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立奖惩机制,调动立法积极性 要把立法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我委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之内,完成并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给予有关处室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出台法规的宣传、后评估及新的法规的前期调研。完成并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在年终考核时给予有关处室和个人考核加分奖励。建立优秀立法项目评选制度,结合清理和评估工作,对我委起草并已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进行评选,对被评为优秀的 项目的起草、审查单位和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凡进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对相关处室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六)加强相互协作,有序推进立法起草工作 各处室要进一步提高协作意识,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一是要密切与委内相关处室的联系,在对外征求意见前,起草处室要充分征求相关处室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要及时提出附有充分理由的意见,起草处室要认真研究采纳,确实不能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必要时报请委领导决定。二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于部门之间的分歧,起草处室要加强沟通,多做说服解释工作,并虚心听取意见,争取达成共识。三是要争取省人大、省政府法制机构的支持和指导,对于已进入省人大、省政府计划的立法项目,要请省人大、省政府法制机构提前介入调研起草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有关分歧,为我委立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认真搞好已出台法规的学习宣传,确保顺利实施。 法规颁布实施后,起草处室及相关单位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法规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主要制度等进行深入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熟悉法规的有关规定,营造贯彻实施的社会氛围。二是要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掌握精神实质,提高执法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三是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其准确掌握执法的权限、程序和责任,确保得到全面地贯彻实施。 附件: 立法工作任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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