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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能源立法 1、能源综合立法(地方性法规)。为贯彻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规范能源开发利用秩序,实现对能源安全、能源效率、能源结构、能源环境等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有效调控,制定体现我省能源发展战略和总体政策导向的《陕西省能源条例》(能源综合处负责)。 2、新能源立法(地方性法规)。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改善我省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研究制定《陕西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新能源处负责)。 (六)信用立法 1、社会信用综合性立法(地方性法规)。为科学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根本上确立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社会信用的范围和形式、信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保护、信用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等基本社会信用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陕西省社会信用推进条例》(财金处负责)。 2、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立法(政府规章)。为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紧跟国家信用法制化建设进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陕西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财金处负责)。 3、企业信用管理立法(政府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守信自律,研究制定《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财金处负责)。 四、进一步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立法工作责任制 根据省人大、省政府关于“建立责任制,明确具体负责人、具体责任人,确保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我委立法工作在委党组的领导下,由分管法规工作的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分管业务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 承担立法项目任务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该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起草处室、单位的一把手既是相关立法项目起草小组组长,也是完成该项立法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各起草处室、单位要将立法工作列入年度主要的工作目标,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早动手,精心组织,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确保立法项目起草、调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法规处具体承担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要切实搞好立法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起草处室做好调研和上报立法计划等工作。同时,要加强立法工作的技术指导,把好立法质量关。 (二)明确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立法任务 凡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要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由起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人员参加。各起草处室、单位要明确一名同志专门承办起草小组的日常工作。各起草小组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人员、明确进度、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并将起草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和工作方案报法规处。同时,要毫不松懈地做好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立法项目的跟进及后续工作。法规处要加强与有关处室、单位的沟通,及时了解情况,跟踪立法进度,加强督查,并适时进行通报,保障各项立法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三)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方法,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多方征求意见,做好协调论证工作,推行委托起草和招标起草,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按照立法法和我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要求,遵循立法技术准则,做到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要把握好各项立法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处理好与上位法的关系。立法内容要具体、明确,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要起草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根本利益、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法规、规章草案。 (四)加强调研,建立立法项目储备库 调研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基础,立法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不能闭门搞立法,必须切实加强立法调研工作。涉及我委的每一项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都要到相关工作搞得好的兄弟省市进行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要立足长远,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和国家发改委相关司局的立法计划,每年确定1-2个题目,进行深入调研,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法规处汇总后建立我委立法项目库,形成审议、调研,储备等接替有序、滚动发展的良好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