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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进一步落实各项立法工作任务 (一)宏观调控与经济体制改革立法 1、经济运行调节立法(地方性法规)。为建立科学的经济运行态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机制,保障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稳定供应,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研究制定《陕西省经济运行调节条例》(运行调节处负责)。 2、发展规划立法(地方性法规)。为确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完善民主化、规范化的规划编制程序,形成责任明确、分类实施、有效监督的规划实施机制,在总结规划编制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陕西省发展规划条例》(规划处负责)。 3、国民经济动员立法(地方性法规)。为保障战争和平时应急需要,有效应对各种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全面增强经济动员能力,制定《陕西省国民经济动员条例》(动员办负责)。 4、经济体制改革立法(政府规章)。为进一步增强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扩大改革成果的普惠性,在全面总结以往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办法》(体改处负责)。 (二)协调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立法 1、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地方性法规)。为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加强区域合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制定《陕西省区域协调发展条例》(区域处负责)。 2、产业结构立法(政府规章)。为构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陕西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办法》(产业处负责)。 3、新区发展立法(地方性法规)。西咸新区建设涉及省级各部门和西安市、咸阳市及相关区县政府等多个行政主体,统筹协调难度大,为建立健全支持西咸新区的政策体制保障,加快西咸新区建设,制定《陕西省西咸新区建设条例》(省西咸办负责)。 (三)可持续发展立法 1、节约能源立法(地方性法规)。我委起草的于2006年12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与2008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存在一些不一致,为了保证与上位法的统一,尽快完成对《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的修订(环资处负责)。 2、清洁生产立法(地方性法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全省清洁生产健康有序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十二五”期间,抓紧研究制定《陕西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环资处负责)。 3、节能配套立法(政府规章)。为增强节能法规制度可操作性,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和《陕西省节能监察办法》(环资处负责)。 4、生态补偿立法(政府规章)。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制定《陕西省生态补偿办法》(西开处负责)。 (四)投资及项目管理立法 1、政府投资立法(地方性法规)。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全面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制定《陕西省政府投资条例》(投资处负责)。 2、企业投资立法(政府规章)。为全面贯彻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抓紧制定《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投资处负责)。 3、招投标配套立法(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增强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促进规则统一,解决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抓紧修订我省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法规处负责)。 4、工程咨询立法(政府规章)。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将“先咨询,后决策”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研究《陕西省工程咨询管理办法》(项目处负责)。 5、项目稽察立法(地方性法规)。为充分发挥项目稽察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完善投资监管、预防和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抓紧出台《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稽察办负责)。 6、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立法(政府规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投资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