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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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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妥善审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提高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妥善审理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依法认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保护担保合同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追索担保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依法正确认定中小民营企业以仓库提单、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和建设工程等设施、商铺使用权、捕捞证、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质押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提高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能力,拓展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统一担保费、典当业综合费认定标准,降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三、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顺利实现创新发展

  

  6.妥善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优势传统中小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依法妥善审理传统中小民营企业在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准确界定技术成果的范围和技术合同的效力,在坚持尽量维护合同效力原则,保证交易稳定性的同时,注意防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制止非法垄断技术,促进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最新技术成果的有序流转,依法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为我省优势传统产业的中小民营企业运用最新技术成果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

  

  7.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小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对我省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促进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物联网等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增强我省中小民营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研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业和设备,支持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我省中小民营企业的推广应用,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中小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8.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中小民营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积极受理中小民营企业提起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于经营者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优于其他同业经营者,但未指明其他同业经营者身份,其他受损的同业经营者单个或集体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应当依法受理。积极受理中小民营企业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依法保护非法垄断行为受害者的民事权益,结合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探索研究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损失计算等问题,提高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审判水平,依法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9.依法采取诉讼措施,为中小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按照积极、慎重的原则,根据中小民营企业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依法加大侵权人的证据披露义务,根据中小民营企业权利人的请求,要求侵权人披露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销售渠道等信息,对于持有涉案重要证据的被控侵权人,责令提供其控制、掌握下的证据,依法制裁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审查中小民营企业作为权利人提出的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切实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减轻权利人的讼累,增强权利人的维权信心。

  

  10.加大对侵权人的制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威慑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保护中小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完善侵权损失计算方法,避免简单适用定额赔偿,切实保护中小民营企业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视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工具、侵权复制品等民事制裁。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责,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依法严惩各类侵犯中小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增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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