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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充分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引导中小民营企业树立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不断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方式和途径,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通过走访中小民营企业、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教育和引导中小民营企业逐步形成既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又依法及时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彻底摆脱简单模仿、复制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发展模式。 四、保障中小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12.妥善审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扩大中小民营企业利用外资规模。依法审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维护稳定、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引导外资向中小民营企业转移,不断提高中小民营企业利用外资质量,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3.妥善审理涉及境外投资中小民营企业的案件,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妥善审理我省中小民营企业为境外投资在国内融资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及其在国内交易中产生的各类债务纠纷案件,对境外有投资的中小民营企业依法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因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不当,加重企业经营困难,并进而影响其在境外正常的经营活动。对中小民营企业派驻境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慎重适用限制出境措施,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或相关人员出境后不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原则上不宜采用限制出境措施。 14.妥善审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件,促进中小民营企业扩大对外贸易。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规范引导相结合,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注重司法裁判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对于境内中小民营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出现的以次充好等违约失信行为,要依法认定其违约责任,促进中小民营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提高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维护我省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良好声誉,为我省中小民营企业扩大对外贸易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五、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改善 15.妥善审理涉中小民营企业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给中小民营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确认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维护涉诉中小民营企业在涉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审查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垄断性经营收费和越权设立的事业性收费的合法性,保障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减、免、缓、停”收费项目的意见得到落实。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权限和执法权限的规定,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实施的违法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6.妥善审理政府采购类案件,推动落实中小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平等待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依法保护中小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正确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效力,除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或者解除采购合同,以确保中小民营企业方正常的合同利益得到实现,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中小民营企业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7.妥善审理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推动中小民营企业优化发展布局。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招商引资合同是固定招商引资成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正确区分地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物的出让价格优惠、赠与或政府承诺提供担保的,按民事合同纠纷处理;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为投资人提供政策上的优惠或税费上减免等,视为行政合同。中小民营企业作为投资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要求地方政府履行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优惠政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地方政府对于其承诺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事后又未能获得上级政府及有权部门追认或批准的,依法认定无效,投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