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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9
【实施时间】 2010-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接上页]


  18.妥善审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缓解中小民营企业用工难、成本高的困境。维系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树立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理念,兼顾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既要引导、支持企业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又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应得补偿等待遇;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少裁员、不减薪、少减薪”,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既要制裁恶意裁员等违法行为,又要积极引导职工与企业化解矛盾,与企业协商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暂时放假、协商薪酬等多种措施,有效稳定劳动关系。对不同的企业实行平等待遇,无论国有企业还是中小民营企业,国内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要依法平等保护。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注重实事求是,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地方经济状况、用工市场情况、历史政策原因、劳动者的岗位特性等诸多因素,把握好司法尺度,妥善审理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对加班工资纠纷,要结合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工作要求、合同约定等情况综合分析案情,合理进行认定。对社会保险费的历史追算纠纷,要尊重历史客观情况,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实事求是进行处理。对劳动者辞职纠纷,在保障劳动者的辞职自由的同时,要依法规范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对劳动者违法提前解约、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诉求。同时,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一些确系不宜快审、快结或存在较大社会影响的特殊案件,可依法适当延长审限,加强调解,力促双方和解;对于当事人滥诉或恶意诉讼的则应快审、快结,以减轻企业讼累。

  

  六、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与市场进退机制

  

  19.妥善审理涉中小民营企业资本瑕疵纠纷,规范中小民营企业设立机制。正确处理好维护债权人利益与推动中小民营企业健康起步之间的关系,严格执行《公司法》关于不同类型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依法确认公司章程中分期认缴出资条款的效力;坚持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依法审查股东以非现金方式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变更是否及时到位,确保股东对公司出资真实有效,依法支持公司和其他股东提起的补缴出资等诉讼请求;公司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依法否认公司法人资格,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20.妥善审理中小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纠纷,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中小民营企业粗放式、家族式内部治理和非专业化内部管理,是制约中小民营企业扩大规模、转型升级的瓶颈。加强对民营公司内部治理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把握民营公司内部治理纠纷的成因和特点,依法妥善审理民营公司因内部治理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引导和促进民营公司提高依法科学管理的水平。通过涉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强化公司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意识,推动公司各有关主体自觉养成按章办事的企业文化。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适度介入公司治理,理顺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经营活动高效有序运行。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促进投资各方团结合作,塑造共生共赢的企业家精神。强化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责任追究,规范中小民营企业出资者与经营层的法律关系,促进中小民营企业依托现代企业制度向更高层次发展。

  

  21.依法受理公司解散、强制清算案件,完善中小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严格适用公司解散案件受理、判决解散、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避免因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适用不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维持公司经营稳定;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推动各方利益主体协商化解公司僵局,通过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争议一方退出公司,维持公司存续。对于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十五日内清算义务人不组织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是故意迟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按照权利人的申请及时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出现破产事由,清算组与债权人又无法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的,要及时实现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化,确保公司及时、合法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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