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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5-13
【实施时间】 2011-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政发〔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城市燃气、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把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带头学习、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岗位相关人员,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注重任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制度。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从事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事先进行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全面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 号)开展全员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且每年要进行再培训。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核定特殊工种,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新工人入厂,要经过厂、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教育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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