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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对外埠来抚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外埠来抚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到当地安监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登记备案。各级安监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外来建筑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把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项目招标的资质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 (五)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加大日常执法力度,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行政区域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六)落实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区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一)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计算。 (二)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制度。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工伤保险费率要在不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同行业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伤事故情况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杠杆,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事故预防。 (三)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为企业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的前置条件,建立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安全诚信等级挂钩浮动、社会荣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安全生产诚信监管体系在重点企业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推广。 (四)建立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鼓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五、夯实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建设,配备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人员和装备,实现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专职化、检查监督经常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执法管理目标化的要求;全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街道要发挥社区安监员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在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二)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抚顺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实施方案》(抚政办发〔2008〕18 号),对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排查、登记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核销等制度,按照“关闭取缔”、“停产整顿”、“加强监管”三类标准进行分类治理,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依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和相关县(区)政府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