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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1.切实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干部。 2.建立依法行政素质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应对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能力进行考察或测试,考察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3.加大对公务员管理中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方面的工作。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主要教学内容。 4.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结合实际安排学法计划,统一组织学习。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和学法计划,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5.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部门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要把培训情况、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职务晋升的依据。法制部门应当编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手册,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必备的法律法规纳入其中,便于学习、掌握、运用。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6.科学确定立法计划。全面实行依法、科学、民主立法。建立和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体制和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政府提出立法意向,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的制度建设机制。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关于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统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7.深化扩权强县(区)工作,进一步推动县(区)经济发展。继续向县(区)、产业园区扩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激发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同时,强化对已扩大权力的下放和对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好权力的行使,体现扩权强县(区)的真正实效。 8.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前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和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审议草案的重要依据。 9.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坚持所有涉权、涉法文件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坚决克服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维护法制统一。 10.做好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机关要在规章施行后3年内组织评估,对重要规章应当在实施一年后组织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要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并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