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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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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及时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新的法律、法规施行,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或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12.加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报备率要达到100%。备案审查机关要严格审查报送备案的文件,定期通报各单位报送备案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要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并重新报送备案;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13.切实推进新体制、新机制建设。按照有利于推动沈阳经济区、沈本一体化发展要求,重点加强新体制、新机制建设,产业集群发展、改善民生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尽早出台。

  

  三、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4.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决策规则。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搬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5.做出重大决策前,决策草案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做出重大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6.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

  

  17.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报告。决策机关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方案决策。

  

  18.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全面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各级政府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国计民生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研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扩大实施领域,明确实施范围。一个部门内部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要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理顺各类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职责,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职责。

  

  20.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争议未经协调或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对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1.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损毁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挂钩。

  

  22.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在建立行政处罚的基准制度、先例制度和说明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切实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逐步建立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制度。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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