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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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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标准(试行)》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案件办理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化管理。

  

  24.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由委托部门公告。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允许上岗执法。禁止临时工、合同工及其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

  

  25.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不能评优和晋级,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建立政府信息服务系统,加大便民服务力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凡涉及公众关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大政策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逐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27.完善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平台。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交流,对于群众的呼声要及时回应,公众意愿要得到及时反映,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查阅、下载。

  

  28.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公共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9.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要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要达到100%。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30.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法制、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管。要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围绕社会热点和民生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授权、委托和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规范乡(镇)政府委托村民自治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31.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和违法造成损失的追偿制度。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度做出决策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因推进依法行政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人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造成行政机关赔偿的,应当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经济赔偿责任。

  

  七、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2.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反映社会诉求、协调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积极建立行政调解制度,成立由政府负责、法制机构牵头的行政调解机构,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调解规定,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建立调解工作程序,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行政机关要主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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