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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3.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努力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加快仲裁事业发展,加强对仲裁的指导,更好地发挥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34.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积极试行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将调解工作列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注重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做出复议决定。 35.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每件行政复议案件均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开展行政复议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36.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制发建议书,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向上级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37.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8.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重大行政案件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时、准确地执行法院判决。 八、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的保障机制 39.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纲要》的力度,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根据工作需要及主要领导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依法行政领导机构成员。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总结,树立先进典型,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40.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政府部门办公会议每季度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书面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书面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41.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划和部署。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要在2011年上半年制定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和考核。 42.加强对依法行政的考核力度。落实《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与组织人社部门的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对下级政府、政府部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分值。 43.要按照《意见》和《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要求,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特别是县(区)政府和各类园区法制机构的建设,加大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等职责,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44.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利用“六五”普法活动,营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良好环境。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发至乡镇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