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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重要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中型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个别县(区)发生中度干旱; (4)多个县(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蓝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ⅳ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各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必要时,要组织人员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要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事发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及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 风暴雹灾害 (1)风暴雹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立即上岗,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相关单位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④各新闻单位和媒体应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⑤公安部门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