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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接上页]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百分之六点五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建立医保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医保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本人的医疗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医保个人帐户按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个人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个人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职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承担;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缴,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之月起,连续足额缴费满六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次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或者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连续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连续中断缴费六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即可恢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灵活就业人员承担。连续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续保的,续保后连续足额缴费六个月后,恢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灵活就业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2年12月1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本人负责补齐。补缴费用均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点五计算,所缴费用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由其医保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支付部分自理。

  

  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的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在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二百元、四百元、六百元;同一自然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百分之十、二级医院百分之八、一级及以下医院百分之六;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五万元。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

  

  参保人员在住院时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及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及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服务所发生费用的自付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市区范围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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