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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1年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玉米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1年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玉米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森林火灾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6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2011年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玉米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岛市2011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青岛市2011年森林火灾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2011年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90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省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健全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试点范围及规模。在2010年青岛所辖平度等五市试点基础上,2011年增加城阳区继续开展小麦保险试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二)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责任:小麦保险期限内(生长期、收获期)风灾、雹灾、冻灾、火灾保险责任。免赔约定: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10%(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10%(不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

  (三)保费补贴比例。结合我市实际,政府财政对小麦保险的保费按照80% 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保费财政补贴由青岛市、试点区、市两级财政分摊,其中,对平度、莱西市,两级财政按8:2分摊;对即墨、胶州、胶南市和城阳区,两级财政按5:5分摊。

  (四)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一年(2011-2012年),2011年10 月1 日至11月30日进行小麦保险集中投保。

  (五)承保公司。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试点的保险业务承保主体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六)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小麦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商业自营模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全市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市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小麦保险保费收入的300%封顶。

  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承保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

  (七)理赔方式。根据承保公司自主经营、赔付总额3倍封顶的要求,承保公司在对小麦保险按小麦不同生长期,量化赔付标准的基础上,实行随出险、随定损登记,保险年度末(小麦为收获期后1个月内)统计全市实际发生总赔款后,按封顶系数(全市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下同)转换,再进行个案清算,统一结算赔付的方式。具体为:全市全年总赔款在保费的300%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市保费的300%,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实行比例赔付。在操作中,承保公司要在保单中对该理赔责任方式进行明示,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三、资金管理

  小麦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文件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要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并及时上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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