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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接上页]


  7、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人员,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完善医保费用结算办法,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提高医保基金支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合理控制基金结余,职工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4个月平均支出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0%。建立基金运行效率评估考核办法,逐步实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8、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保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查处力度。(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9、提高医保统筹层次。推动部分有条件的区县积极开展城乡医保制度有效衔接和医保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10、提升医保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加快解决流动就业人员流动后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确保医疗保险关系“转得出、接得上、可操作”。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按省里要求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深入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逐步扩大异地就医联网地区范围,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提供高效便捷的结算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11、加强医保经办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构建与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办服务管理队伍,建立经办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解决医保经办服务管理人手经费不足问题。健全医保社会化经办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卫生等基层服务平台在宣传医保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建立参保档案、经办医保业务、收集群众反映、监控医疗费用等业务上的职能,充分发挥社区经办机构和社区医疗卫生资源的作用,积极推进管理服务向社区前移。(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12、加快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涵盖医疗保险网上申报、转移、异地就医、资格认证、结算支付、运行分析及预警等基本服务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并与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3、支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积极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障有效衔接的具体实现形式。(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方便可及;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完善和落实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2、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要求,按省里要求落实集中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统一配送的采购新机制。加快落实供货企业药品配送责任制,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保障药品供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负责)

  

  3、做好基本药物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药品采购平台上申报采购计划,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设立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制订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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