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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接上页]


  6、制订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根据价格总水平调控要求,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继续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推行电子病历,加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负责)

  

  7、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8、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模式、制度和政策体系,加快建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支持医院以提高临床实践技能为核心开展医务人员岗位培训。鼓励公立医院执业医师到与医院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9、加快推进多元办医。按照国家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制订和完善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卫生服务逐步让渡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扶持民办医疗机构做优做强,形成医疗服务领域公平有序竞争,促使医疗卫生机构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继续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区县,制订任务进度表,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区县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县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全力抓。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科(处)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2011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及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每月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开展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建立督导机制,定期对全市医改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

  

  继续加强医改政策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公布医改进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医改工作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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