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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字[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份至年底,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简称严打行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坚决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规范有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围绕工作目标,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有力有序开展严打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节。

  

  以高毒禁用农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在种植业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高毒农药及各类违法非食用添加物;以生猪为重点,严厉打击畜产品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行为,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行为,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瘦肉精”饲料行为;以奶站为重点,开展生鲜乳三聚氰胺专项监测,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资违法行为;强化兽药质量抽检,深入开展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和苗种繁育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深入开展主要出口水产品种和国内主要消费水产品专项治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测,强化食用农产品中非法添加物的监督抽查。

  

  考核指标:种养殖企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奶站等检查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无公害园艺作物生产基地100%建立生产、记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水产苗种场等四类水产品生产单位100%建立经营档案。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详细排查,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食品调味料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严格实行生产企业依法在产品上标注“添加剂”字样,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要求化工生产企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防止混用和滥用问题的发生。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监督其严格原料采购和入厂把关,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考核指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达100%;食品添加剂、食品调味料生产加工获证企业100%建立溯源制度,并在产品上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加工获证企业100%建立原辅材料验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档案。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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