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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 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严禁食品经营单位非法销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等重点场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考核指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率达100%;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餐饮服务环节。 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督促使用食品添加剂尤其是自制火锅底料、自制糕点、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年5月底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监督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在食品制作加工中使用非食用物质,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管,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可能添加于食品的药品。 考核指标:餐饮服务单位监督覆盖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向社会作出食品安全承诺的餐饮服务单位达100%,建立、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达100%;自制火锅底料、自制糕点、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100%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畜禽屠宰环节。 严把屠宰关口,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落实消毒、化验室检测、屠宰加工及产品管理制度,建立生猪屠宰进、出厂(场、点)台账制度,落实入市肉猪的证章制度;开展生猪屠宰企业(点)“瘦肉精”抽验,督促其对不合格生猪和肉品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严厉查处屠宰“瘦肉精”生猪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行为。 考核指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检查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100%建立登记进、出厂(场、点)台账制度,对不合格生猪和肉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不发生屠宰“瘦肉精”生猪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行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环节。 严把食品进口质量关,加强对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强化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种养殖原料基地使用农兽药、饲料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完善使用添加剂的使用备案制度,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行为。 考核指标: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率达100%,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报告率达100%,投诉举报和发现案件查处率达100%。 责任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 以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直接入口食品为重点,立足打源头、端窝点、断网络、抓主犯开展全面清查。以社区、村庄为基层单位,按照地不漏房、房不漏户的标准深入开展排查,协助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卡、堵、截,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考核指标:投诉举报和发现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查处率达100%。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工作安排及主要措施 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执法检查阶段(5-7月)。 1.开展集中检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和有关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尤其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排查,执法检查覆盖率达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