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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字[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重点监督抽检。省卫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严打行动重点抽检。各地尤其要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肉制品、豆制品、辣椒制品、乳制品、面制品等重点品种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及时发现有关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

  

  3.严查违法案件。各级监管部门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和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二)规范管理阶段(8-9月)。

  

  1.落实管理制度。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等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签订《承诺书》,督促食品企业严格落实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检验、索证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指导企业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指导大型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各监管部门组织被监管单位开展培训,提高对食品添加剂认识及其规范使用水平,发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率需达100%,小作坊培训率100%。

  

  3.完善监管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要明确和细化各监管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责任。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制度、使用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不良信息记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4.建立信用档案。工信、商务等部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加强产业政策宣传,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5.加强行业自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行业组织主管部门要通报批评。

  

  (三)督查考评阶段(10-12月)。

  

  1.综合督查。各级人民政府和综合协调部门组织综合督查组对下级政府和部门严打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情况,督促整改。

  

  2.专项督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对下级部门严打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本系统严打行动取得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严打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严打行动工作需要。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同时作为严打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严打行动的开展,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严打行动日常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在我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关管理规定出台之前,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监管部门,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分别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相应监管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省食安办负责做好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三)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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