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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拆除原有建(构)筑物、临时设施等设施并清理现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出限期拆除和清理现场的决定。 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清理现场等措施。 第八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干预城乡规划正常管理工作等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城区是指本市的中心区域,包括城市建成区和府城、长流、灵山、海秀、城西、西秀等镇所辖行政区域,其规划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以外镇的总体规划和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等要求的规划;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四)临时建设是指因建设主体工程或者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所进行的临时工程建设。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高度不超过9米,层数不超过3层。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