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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8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接上页]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审定。

  

  第六十五条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市、区、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并完善规划实施监督信息平台。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做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做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八条  本市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监测和行政执法网络系统,并实现联网,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权依法公开规划许可情况、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法建设的行为,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九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及时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并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停止办理该建设项目的任何规划手续。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电力、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

  

  第七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电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

  

  (三)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

  

  第七十四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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