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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依法不予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1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将保全财产范围、期限以及申请续期保全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12、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公开准予或不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书面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作出决定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13、实时公开受理案件的案号、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审判流程节点、承办法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14、公开信访工作规范和流程,公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信息、办理期限和处理结果,定期公布法院接访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接访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庭审公开 15、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合议庭成员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16、积极推行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逐步提高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的比率。 二审民事案件决定进行书面审理的,应当告知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书面审理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书面审理,要求公开开庭的,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书面审理,要求公开开庭并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未公开开庭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在书面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组织公开开庭审理。 17、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8、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告知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19、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实行有序开放、有效管理。依法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允许旁听。因法庭座席不足而无法满足所有旁听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并可以通过发放旁听证的方式确定旁听人员,或者通过电视、互联网直播、转播案件庭审实况等途径满足公众的旁听需求。 20、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制度,为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庭内设立媒体记者旁听席,在不影响审判活动的前提下,经审判长允许,媒体记者可以做必要的记录、录音,在法庭调查之前进行摄影、录像。 2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审理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并在庭审中将关注的有关情况向当事人公开。 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相关信息应当适时公开,公开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派人旁听。 2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认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应当当庭出示;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一般应当当庭认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和裁判的依据。 23、规范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程序,努力提高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比率。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积极推进证人、鉴定人等远程视频作证,努力破解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24、必要时,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可以当庭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阐明,依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情况行使好释明权,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合理的预期。 25、大力推动科技法庭建设,努力实现凡开庭审理的案件,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庭审资料电子数据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查阅、复制案件庭审视听资料。 26、案件在审理期间,因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现场勘验,或者法院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其必要性以及方式、方法、范围等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必要的审议或者听证程序后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及其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