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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4-12
【实施时间】 2011-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

[接上页]


  59、公开法院院领导、部门领导、法官及其他干部的岗位调整、任职、免职、交流等动态信息,以及法官选拔、任职和人员招录等方面的规定。

  

  60、建立健全法院内部公开制度,对不属于司法公开内容的法院其他工作及事务,可以在法院内部公开,构建法院内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三、公开形式

  

  61、大力拓宽司法公开渠道,积极创新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构建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司法公开平台。以立案信访窗口、法院门户网站为基本平台,充分利用宣传公告栏、多媒体视频、互联网、广播电视、纸质和电子刊物等载体,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全面公开法院工作和案件信息。

  

  62、不断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在立案信访场所放置各类诉讼指引资料;张贴公布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设置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便于查询的电子设施,方便社会公众和当事人进行查询。

  

  63、大力加强司法公开网络平台建设,实行一院一网站,每个法院都要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需要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在网站公布。法院门户网站应当设置案件查询功能,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和办理进度;登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外公开的资料,方便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查询、阅读和免费下载。

  

  64、充分利用法院年鉴和自办杂志,以及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种书刊,多渠道公开法院工作动态。

  

  65、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66、定期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在开放日五日前通过法院网站或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开放日的时间、主要内容,接受社会公众预约,加强与民意的沟通互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感性认识。

  

  67、不断深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努力拓宽和创新联络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方法,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对司法公开的促进作用。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执行见证、释法答疑、信访评议等各种诉讼活动。健全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信息平台,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法院的工作情况。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法院监督员,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68、建立健全法院工作发布制度,对社会关注的审判、执行领域以及专项审判、执行工作发布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

  

  69、建立健全案例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典型案例,逐步建立广东法院典型案例数据库。

  

  70、积极创造进行庭审网络、电视直播的条件,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71、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在线访谈、论坛、博客、微博、qq空间、手机短信、语音查询等形式,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和征集民意的方式方法。

  

  72、建立健全信访接访制度,完善判后答疑机制,通过接访、答疑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四、保障机制

  

  73、切实加强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把司法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长期的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统筹、规划和部署司法公开各项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落实、协调司法公开的具体事务,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74、建立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机制。加大对立案信访窗口、服务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力度,切实改善司法公开的物质条件,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水平。

  

  75、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按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科学设定考核分值,制定相关评分标准,对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并作为评价法院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76、建立司法公开督促检查机制。上级法院应当对辖区内下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77、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以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司法信息公开请求,有关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答复,对不公开的理由作出解释。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及有关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并在三十日内公开处理决定及其理由。

  

  78、建立司法公开举报投诉机制。在法院门户网站和立案信访大厅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公布举报投诉的范围和方式,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对实名举报的,应给予书面回复。

  

  79、建立司法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反映有关法院或者有关人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进行核查,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其他

  

  80、全省各级法院应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81、本意见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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